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2.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消防水池容量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解决措施:
    1 提供既有建筑周边符合可利用条件的室外消火栓,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最多折减15L/s;
    2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及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继续使用原有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和要求可适用原标准规定;
    3 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根据相邻消防水池的供 水能力、取水条件等因素适当折减。
5.2.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系统时,原有建筑无消防水池泵房,但必须增加时,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水量要求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经计算不应小于100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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